2026年7月1日 星期三

【佛遺教經解研修第二集】

 【佛遺教經解研修第二集】

研修題目:經題總釋與本始三覺



一、聞:原典與導讀

 恭錄原典:

  佛遺教三字。是別名。經之一字。是通名。就別名中。佛為能說之人。遺教為所說之法。人法雙標。能所並舉也。佛翻為覺。眾生長劫在夢。佛斷無明。如從夢覺。既自覺已。又能覺他。覺一切法無不究竟。故名為佛。又在夢之心。心不可滅。名為本覺。從夢初醒。知夢本空。名為始覺。既從夢醒。惟一覺心。更無二心。名究竟覺。此之覺性。含靈本具。無始無終。釋迦牟尼。不過先得我等之所同然。所以示成佛道。為我等師。又因我等長迷不覺。故於無生無滅性中。示有生滅。譬如月輪在天。水清影現。水濁影亡。是故佛實常住。未嘗滅度。特為我等一輩濁惡凡夫。唱言入滅。令生悲戀。又以大悲無盡。曠濟無邊。故雖示滅。仍留遺教。接引後昆。遺者。貽留。教者。訓誡。猶儒書所稱顧命。亦人世所謂遺囑也。依而行之。則是法子。不依所囑。則是大逆不孝者矣。經者。訓法、訓常。具如餘處廣釋。

 名詞釋義:

  別名指單一經卷獨有之稱。通名指一切佛語皆稱為經。人法雙標指經題並列能說之教主與所說之教法。本覺指眾生本具之覺性,隨迷在夢而其體不滅。始覺指發心修行破除無明,始知夢境本空之覺。究竟覺指惑業斷盡,始本不二,唯是一覺心之境界。遺教為佛陀入滅前貽留之訓誡。法與常為經之義訓,法指十界同遵之軌範,常指三世不改之真理。

二、思:義理深究

 核心宗旨:

  釋明經題能所與人法之義,依本覺、始覺、究竟覺論述佛陀出世與入滅之理,並明定遺教之目的。

 法義剖析:

  原典首辨經題字義。區分別名與通名,確立佛遺教三字為別,經之一字為通。於別名中,析出佛為能說之人,遺教為所說之法,屬人法雙標、能所並舉之題格。次釋佛字義理。蕅益大師將無明對照為夢,將佛定為覺者,開展三覺理路。凡夫長劫在夢,然在夢之心體不滅,定為本覺。斷除無明初知夢空,定為始覺。自他覺滿唯存一覺心,定為究竟覺。論述指明,此覺性為含靈本具,釋尊僅為先得同然者。復釋示現生滅之理。佛法身常住無生無滅,因眾生長迷,乃示現生滅。原文借月輪在天與水之清濁顯隱,說明佛本未滅。唱言入滅乃為令凡夫生悲戀之心。終釋遺教與經字。佛因大悲貽留訓誡接引後昆,學者依之為法子,違之則不孝。經字具法與常之義,為通途之教規。

 究竟指歸:

  破除視佛陀為心外神明之見,確立生佛體同、覺性本具之理。揭示佛陀示現生滅乃度化之權巧,並確立依教奉行之修行準則。

三、修:省思與討論

 導歸實踐:

  學人面對經本,當識能所人法之分。於日常行持,應體認自身本具覺性,審察身心迷妄如夢之理。既知本覺不滅,當發起始覺之功,對治無明煩惱。知佛法身常住,視貽留之教為顧命遺囑,落實防非止惡,依教規矩,作真法子。

 內省引導:

  研習者當自反,日常誦經之際,是否僅求外在庇護,未曾反觀自性本具之覺體。面對佛陀示滅之文,是否執著色身生滅,未能體解水月相彰、法身常住之理。於佛貽留之戒規,是否踏實依行,抑或陽奉陰違,落於大逆不孝之失。

 總結討論:

  本段經解剖明佛陀示現成道至入滅貽教之始末。修道旨在醒悟夢境,全始覺以合本覺。佛雖示滅,遺教尚存,水清則月現。學人當以持戒為清淨心水之方,遵奉顧命,將教義轉化為自心覺悟之資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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