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3月17日 星期二

《菩薩戒本經箋要》第五不受施戒解析

 《菩薩戒本經箋要》第五不受施戒解析



 原典如下:

  「第五不受施戒。
  經:

  若菩薩。有檀越以金。銀。真珠。摩尼。瑠璃。種種寶物。奉施菩薩。菩薩以瞋慢心。違逆不受。是名為犯眾多犯。是犯染汙起。捨眾生故。若嬾惰懈怠。犯非染汙起。不犯者。若知受已必生貪著。若知受已施主生悔。若知受已施主生惑。若知受已施主貧惱。若知是物是三寶許。若知是物是劫盜得。若知受已多得。若惱所謂殺縛謫罰奪財訶責。

  箋要:

  是三寶許。猶言已許三寶。即是屬三寶之物也。」


  此段經文之義,乃是宣示菩薩所當受持之第五條輕垢戒法:若安住大乘之菩薩,遇有施主帶著金銀、真珠、摩尼、琉璃等種種珍貴寶物前來奉獻布施。菩薩若因內心懷有瞋恨或傲慢,違逆施主之好意而不肯接受,此即違犯眾多突吉羅中之輕垢罪,且因其源於煩惱,棄捨了結緣度化眾生之良機,故屬「染汙起」。若非因瞋慢,僅是出於嬾惰懈怠而不願接受,則屬「非染汙起」。

  經文復詳明開許不犯之境地:若菩薩自知接受此珍寶後,內心必定會生起貪著之念;或預知接受後,施主日後將生起悔恨;或知接受後,會令施主對佛法生起疑惑;或知接受後,將導致施主陷入貧窮困頓之苦惱。又或者菩薩深知此物本是已發心供養三寶之物,或是從搶劫偷盜等不義之途得來;或是深知接受之後,將會招致多方之糾紛惱害,乃至引來殺害、囚縛、刑罰、奪財或世人之訶責咒罵。於此等因緣下而不接受布施,皆不結犯戒之過。蕅益大師於箋注中,特為點明「是三寶許」一句,即是施主或他人已經許諾奉獻給三寶之物,其所有權已歸屬三寶,自不可再以私人名義領受。


  依蕅益大師之註疏深觀之,此戒之設立,盡顯大乘菩薩道自他圓融與悲智雙運之至理。世間修行,每以遠離金銀財寶為清高,何以大乘戒法反將「不受施」列為過失?蓋因菩薩發廣大之道心,以饒益有情為本。施主發心奉施珍寶,乃是其深植福田、破除慳吝之勝舉。菩薩若以瞋恚或憍慢之心加以拒絕,表面上似是不貪財物,骨子裡卻是冷漠拒人,截斷了眾生親近善法之津梁。故經文直指其過在於「捨眾生故」,一念棄捨,便與大悲平等之本懷相違背。

  然而,大乘戒法並非教人盲目貪受,經中所列諸多「不犯」之條目,正是智慧之彰顯。菩薩觀照事理一心,深知財寶本是虛幻,受與不受,皆須以護持道心與饒益眾生為準繩。若自覺定力未堅,受之必生貪染,則寧可不受以護己之道心;若知受之將令施主生悔、致貧或招疑,則寧可不受以護他之善根。乃至對於盜贓之物、侵損三寶之物、或將招致災禍之物,皆須明辨因果,堅拒不受。大師特釋「三寶許」,正因三寶物極重,若誤受之,過患無窮。此等開遮持犯,於慈悲中見智慧,於隨緣中見持重,正所謂不拒俗情而暗合道妙。


  於日常行持之中,吾輩當以此戒作為勘驗心源之明鏡。居士學佛,處世接物之間,常遇親友饋贈或同修供養。面對種種財物受贈之際,切不可生起世俗之傲慢,以為己身無所求便可冷眼拒人;亦不可因與對方素有微詞,便以瞋心拂其美意。當知一切境緣皆是成就自他圓融之機,應以謙和歡喜之心代為納受,令施者心生歡喜,圓滿其布施之功。

  在事修之上,既受人財物,便當思量如何將此有漏之財轉化為無漏之法財。應將此受施之舉,匯歸於事理一心之念佛淨業中。得其財寶,可用以印造經書、放生濟貧、供養三寶,將此功德悉數迴向施主,祈願彼等業障消除,善根增長。於受與施之際,內心常提起一句阿彌陀佛萬德洪名,不隨財物之貴重而生起絲毫波瀾。唯有深信切願,老實念佛,方能在隨緣應世之中,不失清淨之道心。以此無我無貪、慈悲攝受之行持,作為求生安養蓮邦之真實資糧,則步步皆是西方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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