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菩薩戒本經箋要研修(二十一)】
第三十七不如法攝眾戒
一、聞:原典與導讀
恭錄原典:
第三十七不如法攝眾戒
經:若菩薩。攝受徒眾。以瞋恨心。不如法教授。不能隨時從婆羅門居士所。求衣食臥具醫藥房舍。隨時供具。是名為犯眾多犯。是犯染汙起。若嬾惰懈怠放逸。犯非染汙起。不犯者。若以方便令彼調伏。如前說。若護僧制。若病。若無力。若使有力者說。若彼有力多知識大德自求眾具。若曾受教自己知法。若外道竊法不能調伏。
箋要:菩薩若自樂遠離行。不收徒眾則已。苟受徒眾。必當以二事將護。所謂。以法。以財。法者如法教授戒定慧學。財者衣食等四事供給也。犯不犯並如文可知。言外道竊法者。本是外道詐為徒眾。意在盜取正法。以附邪宗。向由未具他心天眼。誤攝受之。今既不能令其調伏。不以財法將護。亦不犯也。
白話導讀:
第三十七不如法攝眾戒:若是菩薩,攝受了徒眾,卻以瞋恨之心,不依照正法來教授他們,並且不能隨時向婆羅門、居士那裡,為徒眾求取衣服、飲食、臥具、醫藥、房舍等隨時所需之供養具,這便名為犯眾多犯,是屬於染污起。若是因為懶惰、懈怠或者是放逸而不為,則是犯非染污起。不犯的情形是:若是為了權巧方便要令對方調伏,如同前文所說的情形;或者是為了護持僧團的制度;或者是自己患病;或者是自己確實沒有能力;或者是委託有能力的人去代為演說法要;或者是徒眾本身即是有能力、多有知識的大德,能夠自己求取各種生活具足之物;或者是徒眾曾經受過教導,自己已經通曉法義;或者是外道為了竊取佛法而詐現為徒眾,菩薩無法調伏他們。箋要補充說明:菩薩若是自己樂於修持遠離塵囂的苦行,不收徒眾也就罷了;既然收受了徒眾,就應當以法與財這兩件事來守護他們。所謂以法守護,就是如法教授戒定慧三學;所謂以財守護,就是供給衣食等四事。至於犯戒與不犯戒的情形,皆如戒文所言。所謂外道竊法,是指本來是外道卻詐現為徒眾,意圖盜取正法以歸附邪宗,菩薩先前因為沒有他心通與天眼通而誤收了他們,現在既然無法令其調伏,而不以財、法來將護,這也是不犯戒的。
二、思:義理深究
核心宗旨:
大乘行者領受佛恩,自應將此恩德迴向法界,攝受群萌。然為人師長、接引後學,實乃荷擔如來家業之重責。此戒之核心在於「將護」二字,菩薩既身為導師,便當對徒眾負起法與財之全責。若心懷瞋恨、教導失序,或吝於奔走資財,使後學身心不安,則慈悲之念斷絕,大乘之體已虧。故此戒乃在警惕行者,領眾當以清淨之大菩提心為基,方能使法脈相傳,利樂有情。
法義剖析:
依蕅益大師之訓示,攝眾之要唯在「法財並重」。法者,導其入戒定慧之室,令其得解脫之實益;財者,濟其身命之需,使其無後顧之憂。兩者如車之雙輪,缺一不可。若師長因瞋心而拒絕教授正法,或因懈怠而任憑徒眾饑寒,皆是障礙他人生長慧命。然戒文中細分染污與非染污,正顯示菩薩戒法之嚴謹與慈悲。至於開緣之中,特別提及「外道竊法」,益見菩薩雖具慈悲,亦不離般若智慧。若遇盜法之徒,無法調伏之時,亦不強以財法資助,以免資長邪見,此乃維護正法尊嚴之權巧。
究竟指歸:
究極而論,師徒之緣亦是法界中自他圓融之一環。天台宗講求事理一心,師長之色身與徒眾之身命,本同一真如。若能深達此理,則教授正法即是顯發自身之智慧,求取供養即是成就自身之福德。師徒相資,無非是真如性德之全體大用。行者當以此廣大心量,攝化眾生而不執著有攝化之功,使一切作為皆匯歸於一乘實相。如是持戒,方能與法身相應。
三、修:省思與討論
導歸實踐:
於今日行持中,若身處領導或引導他人之位,當效法祖師古德之風範,時刻自省是否盡到提攜後學之責。不論於佛法之引導,或於世間資生之關懷,皆應隨時隨力,不辭辛勞。面對後進之遲鈍或過失,當以悲憫心取代瞋恨心,以善言善語權巧調伏,切不可輕易棄捨。若自知能力不足,則應謙卑自牧,禮請大德助其修學,總以成就他人之慧命為第一要務。
內省引導:
修行者當於寂靜中反求諸己:我在接物利生時,內心是否存在高傲之慢與瞋恨之氣?是否曾因自身之放逸,而延誤他人之修行?此等微細之垢染,若不除之,必成淨業之障。當念印光大師教誨,常看他人是佛,唯我一人是凡夫。若能如是謙卑攝眾,則瞋恨自消,懈怠自去。於每日功課中,當將攝眾之功德,至心迴向西方淨土,祈求師徒俱能同生安養。
信心建設:
欲圓滿攝眾之戒,必先具足對彌陀願力之深信。當深信我與徒眾,皆是阿彌陀佛心內之眾生,亦皆是阿彌陀佛願力所攝受之對象。於此五濁惡世,以慈悲心接引他人,即是代佛宣化,即是實踐持名念佛之廣大悲願。信願既堅,則領眾之苦即成莊嚴佛土之利,不論遇何境界,皆能安住於念佛三昧之中。現生如是領眾修持,臨命終時決定蒙佛接引,與諸上善人聚會一處,永不退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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